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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大货车拐弯不让行,两车相撞,一人死亡

2019-11-28 12:1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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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28日讯 11月27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通报了一起涉及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0月22日7时3分,在经区的成大路和海悦路交叉口,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迟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迟某当场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交警三大队民警经对事故进行调查后确认,吴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迟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最终,交警三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日常出行中,关于机动车的一些通行规定,您得了解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通讯员 刘岚)

责任编辑: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