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公告解读
鲁网10月23日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内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哪些人员属于内部举报人
公告明确,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称为"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1 .内部人员
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相关知情人
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内部举报人如何取得举报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执行。
对举报人有什么要求
1.内部举报人应为实名举报,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2.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
针对内部举报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2.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应如何化解风险
企业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方式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631-7552608(通讯员 张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