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威海频道 > 专题 > 正文

威海“6·8”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0-10-26 11:2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0月26日讯 2020年6月8日16时07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与黄海路交叉口一辆运营性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后续工作。2020年7月13日,威海市经区安监局、经区总工会、经区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凤林街道办事处共同成立了“6·8”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6月8日16时7时许,周某某(女)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海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海路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被由沿海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倒后碾压,造成周某某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交警三大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调查。

  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事故相关人员和技术分析意见,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

  周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中违反转弯让直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规定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中的死者周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以追究责任。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潘某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对该起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高安市鼎吉汽运有限公司作为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未履行对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和监督职责,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监管责任。

  (二)行政处罚及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交警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交警部门要把路面作为主战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要强化智能交通系统实战应用,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为依托,精准查缉重点交通违法和重点隐患车辆,切实提高路面管控的针对性、实效性。

  2、要开展客货运企业经营方式监管措施研究,加强对营运车辆事实产权归属、承包经营协议合规性、驾驶员劳动关系等审查,督促企业加强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严禁挂靠经营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3、加强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督导车辆驾驶人员切实履行交通运输规定,减少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的背后必然存在违法,威海交警提醒各位驾驶人,守法出行,切记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通讯员 董海英)

责任编辑: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