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轿车撞死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都有责任
鲁网11月28日讯 11月27日,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通报了一起涉及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0月22日19是8分,在经区成大路上,洪某驾驶轿车沿成大路由东向西行驶,在郭家村西侧约600米处,轿车撞上了一名正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女子,造成该女子死亡。
由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证件能证明其身份信息,交警三大队民警发布了协查通告,但至今尚未确定死者的身份。
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经司法鉴定,事发时洪某驾驶轿车的速度为98-104公里/小时,超速约20%。
交警三大队民警经对事故进行调查后确认,洪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未知名女子未靠右侧行走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最终,交警三大队认定,洪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知名女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通讯员 刘岚)
责任编辑: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