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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出台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

2020-08-28 14:0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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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8日讯(记者 杨翾)8月28日上午,威海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张炜介绍了《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有关情况。

  《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于8月18日以市政府文件印发执行,《办法》共十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且在我市正常经营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其中,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三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者上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监管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

  奖励标准

  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奖金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分配办法如下:

  1.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为168万元,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各15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9万元。同时,增设“威海市新增信贷投放奖”“威海市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奖”“威海市金融风险防控奖”各2名、奖金各1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

  2.保险业金融机构:奖金为56万元,其中,设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8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6万元。

  3.证券业金融机构:奖金为24万元,其中,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奖金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

  4.地方金融组织:奖金为12万元,每年从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中产生6家获奖机构,奖金均为2万元。

  5.监管机构:奖金为40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灵活运用货币信贷工具、破解企业融资难题、科学统计分析金融业相关数据、确保全市本外币贷款余额年均增速不低于8%,给予20万元奖金;威海银保监分局创新金融监管及风险防控手段、促进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8%,给予20万元奖金。

  实施流程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对威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表扬的重要依据。每年5月底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的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

  奖励资金运用

  市政府按照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威海市金融发展贡献奖,每年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进行奖励表扬,并通报金融机构上级。奖励资金发放至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主要用于开拓市场、宣传产品、打造团队、风险监测防控以及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

  其他事项

  1.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1)不服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2)当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金融领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2.按照本办法受到奖励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机构或者组织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市级资金扶持。

  3.本办法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7〕24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有哪些突出特点?

  进行了奖励对象调整。新《办法》将奖励对象调整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公司等部分地方金融组织,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等监管机构。取消了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奖励,增加了对典当公司的考核奖励。取消了对保险业协会的考核奖励,增加了对人民银行的考核奖励。

  统筹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每年根据修订后的《威海市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对全市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重点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对威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按照评价结果,给予数量不等资金奖励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表扬,并通报其上级。

  对资金奖励方案进行微调。金融发展贡献奖资金总数300万元保持不变,根据各门类机构所作贡献,科学调配了奖励资金的分配总额和分配方法。其中,根据《考核办法》中确定的银行机构“1+3”考核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保留综合性“金融发展贡献奖”,同时增设“威海市新增信贷投放奖”、“威海市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奖”、“威海市金融风险防控奖”三个专项奖,奖金总额由167万元调整为168万元,奖励家数由15家调整为综合性奖励10家、专项奖励各2家;对保险业奖金总额由60万压减为56万元,奖励家数仍维持8家,但细分的一二三等奖奖金与证券机构保持一致;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奖金总额由24万元压减到12万元,奖励家数由12家减为6家;对监管部门奖金总额提高到40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强调了结果运用的相关要求。原《办法》仅规定金融发展贡献奖奖金的发放对象,对用途未作具体说明。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考核结果运用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发放至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主要用于开拓市场、宣传产品、打造团队、风险监测防控以及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如出现抵扣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薪资、被上级机构划走等未按要求使用的情形,将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追回。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评价获奖单位在财政性资金公开招标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责任编辑: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