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荣成讯(记者 毕崇刚 通讯员 于洪香)在被追打的职校学生跳入河中,并一再呼喊救命的情况下,数名追人的保安和一名参与追打的社会人员均拒不救人,导致落水学生溺水身亡。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保安所在公司和那名社会人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受害人损失19万多元。
2005年11月15日晚,李某与他人到某公司其女友宿舍玩,因玩闹声音过大与该公司保安发生冲突。次日晚7时许,李某与10余名青年一起到某公司索要前一晚丢失的手机时,被该公司数名保安及一名社会人员周某持械追打。当李某跑到十里河桥南,被逼跳入水中后,因时值深秋,河水深而冷,李某在大呼救命的同时,告诉对方自己不会游泳。但在场保安及周某均拒不救人,导致李某溺水死亡。李某家人遂起诉保安所在公司及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375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因玩闹声音过大与公司保安发生争执并致手机丢失,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其伙同十余人到某公司索要手机,此行为明显不妥,李某对于事发当日发生纠纷具有过错。李某在被追打时被迫跳入水中,该结果与被告等人之追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等人在李某明确告知“不会游泳、救命”后,理应对其进行施救,但被告却未积极施救。涉案保安系某公司职工,虽然事发时并非上班时间,但保安人员的行为确与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有关,故应认定系职务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安所在公司与周某应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死者损失合计19万多元,其他损失由死者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