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消息(实习生 肖云霞 通讯员 姜倩倩)家住荣成的马某于2006年1月16日和王某组成再婚家庭,婚后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感情日渐淡薄。近日,马某以双方关系破裂为由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就该不该返还15000元彩礼展开争执。经调解,马某最终返还王某4000元彩礼。
2006年1月16日,马某经人介绍和王某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分居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2007年7月1日,马某曾诉至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后撤诉。近日,马某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请求离婚。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前提是马某要返还15000元的彩礼款。
荣成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此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王某要求马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但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婚后即两地分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有一定的道理。经调解,最后马某同意返还4000元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