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110消息(记者 郑晓蕾)我市某公司工作人员于女士受公司委托,到沈阳某公司采购设备时,自作主张与对方签订合同,额外采购了一套价格较低的配套机器。因型号不匹配,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沈阳某公司拒绝了某公司的要求,并提请市仲裁委仲裁,要求支付机器款。6日,双方在仲裁庭上达成和解,沈阳某公司再次让利,我市某公司留下机器。
据介绍,今年年初,我市某公司派业务员于女士到沈阳购买某型号机械设备5台。于女士与销售商洽谈时得知,该公司生产的与机械设备配套的烘干机很便宜,如果两种机器一起购买,可以享受较低的价格。
于女士与其他商家的相同商品对比后发现,该公司的烘干机价格确实便宜,便用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规定,我市某公司向沈阳某公司购买机械设备5台、烘干机1台,货到后,我市某公司付款。
合同签订后,于女士回到公司,将此事向公司做了汇报。公司认为该型号的烘干机不好,要求于女士与沈阳某公司变更合同,退掉烘干机,沈阳某公司以机器已发出为由拒绝了于女士变更合同的请求。
货到后,沈阳某公司要求于女士所在的公司付款,但该公司认为合同是于女士超越授权订立的合同,不是该公司的意思表达,拒绝支付烘干机的货款。沈阳某公司因此提请市仲裁委仲裁。
仲裁庭认为,于女士虽然没有被授权购买烘干机,但利用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其代理行为有效,机器款理应由我市某公司来承担。
6日,双方在仲裁庭上和解,沈阳某公司再次让利,我市某公司留下烘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