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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的小明在某楼盘附近的池塘边玩耍时,不小心溺水身亡。其父母将楼盘开发商及当地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对小明死亡的赔偿责任。近日,环翠区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无需担责。
去年9月8日,小明在经区某楼盘附近的池塘旁边玩耍时,不小心溺水身亡。小明的父母认为,小明是在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观看景点后,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后堆放在水塘边的石头上落入水中死亡的,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在水塘边放置警示标志。同时,当地村委会是作为水塘及周边土地的具体监护者,因此,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经区某村应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环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溺水身亡的池塘及周边土地2006年已被征为国有用地,且该水塘系天然形成,被告某村委会对该水塘没有法定的管理和维护义务。该土地在去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间才由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即在小明溺水死亡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取得水塘及周边土地的使用权,其无管理及维护该水塘的法定义务。小明死亡前未满10周岁,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其有监护的义务。因此,环翠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席记者 朱丽娜 通讯员 王海光)
责任编辑:张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