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在国外研修时因病无法工作而中途回国,当他向办理境外就业的中介公司索要服务费时,公司拒绝返还。苗某就此向市仲裁委申请了裁决,公司却仍不自动履行裁决。近日,市仲裁委的裁决经市中院执行庭执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这家中介公司同意返还苗某这笔费用。
2005年4月15日,苗某与威海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研修生外派合同书》,派送苗某到国外企业从事相关工作。苗某在国外研修未满一年,即由于患精神方面的疾病被国外研修企业返送回国。此后,苗某提出返还剩余服务费的申请,经市仲裁委裁决,某境外就业服务公司应返还苗某服务费共计43671.23元,并负担申请费用1858.32元。
拿到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一直没有自动履行,苗某随后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这一仲裁裁决。市中级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过,该公司却提出了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是苗某没病装病,逃避违约责任。该公司还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经使领馆公证认证的苗某就医的国外医生的证词。
经过调查,市中级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没有改变仲裁委确定的苗某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结论,只是详细说明了苗某就诊的经过,并且国外医生也认为苗某早点回国,对促进其精神的稳定有益。因此市中级法院认为:对该公司不予执行的申请不予采纳,法院继续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由于该公司对案件的执行并不配合,市中级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在冻结该公司全部账户时,发现并没有足额存款可以执行。此后,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是省劳动厅备案的企业,在省劳动厅存有备用金。执行法官随后前往省劳动厅,要求冻结该公司相关款项。就在此时,该公司突然提出要与苗某和解。最终,双方在法院执行环节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执行。(首席记者 朱丽娜 通讯员 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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