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焦虑症的王某在医院治疗中不慎在台阶上摔伤,为此,王某把院方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对其摔伤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王某的诉讼请求被环翠区人民法院驳回。
去年4月,王某因患焦虑症来到市区一家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王某不慎从医院内的台阶上摔下受伤。王某认为是院方护理不慎及台阶设计不合理,才导致其摔伤的。去年7月份,王某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万余元,并给付后续治疗费。
对此,医院称,王某患焦虑症住院是在医院的心理科治疗,而不是王某所说的精神科,心理科住院的病人有生活自理能力,不需要医护人员的陪护,只要家人陪护即可,所以,院方不必对王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焦虑症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经过审理,环翠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所患焦虑症属于一种心理病,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因此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无违约行为,王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环翠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过,被告这家医院表示,他们将自愿给付王某经济帮助1万元。(首席记者 朱丽娜 通讯员 王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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